(资料图)
[案情介绍]卢某在2013年先后在某保险公司为其爱人邹某购买了1份寿险产品,每年缴费3万元,已经连续缴费5年。购买保险时被保人因工作原因不在场,未亲笔签名。后被保人因一场交通事故意外身故,事后其爱人邹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投保时被保人为代签名,称保单无效,遂作出拒赔决定。
[案例解析]本案的被保人在投保时已成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在仔细了解保险产品条款后,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购买,并亲自签字确认。投保人卢某在申请理赔过程中偶然得知,如购买保单时被保人为代签名,后期办理保险业务时,被保人有亲笔签名行为的,可视保单为资格人本人签名,卢女士以此为由向保险公司再次提出理赔申请,遂保单从“无效”变得有效,保险公司顺利进行本次理赔。
在本案中虽然被保险人没有在保险合同书上签名,但是在购买保险5年间,其曾在2次保单贷款业务中有亲笔签名,该业务说明被保险人对该保险合同的投保情况是完全知晓的,均能证明被保险人认可该保险,是对代签名的一种追认,合同有效。
[相关依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签订过程中,被保险人是否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直接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首先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再局限于"签订合同之时",而是扩展到事后的追认,即虽然签订保险合同时被保人并不知情,由投保人或他人代签字,但事后知晓后并没有明确反对,也可认定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被保险人的同意不局限于“书面”、“明示”,也包括“默示”,即“不反对”。这种不反对不仅是明确知道,更包括"应当知道"。
[风险提示]作为保险消费者,在签署保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如果对保险合同认可,须本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如果因为各种原因由别人代签的,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追认,不然会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影响自身的权利。
编辑:王静怡
编审:王枥爽
审签:雷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