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通过诉讼涤除登记吗?
部分公司股东为规避相关风险,委托下属或与公司无关人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然而,接受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意味着需要承担因公司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征信受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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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仅仅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却要承担如此之高的风险,我该怎么办?
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0年9月13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现登记股东为甲(持股比例90%)、乙(持股比例10%)两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为小叶。
小叶在A公司实际担任行政文员职务,虽然根据公司安排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从未参与公司管理与决策。后小叶于2018年从A公司离职,并多次要求A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但A公司因甲、乙两股东之间的矛盾,无法形成有效决议,致使至今未进行变更。
小叶遂诉至法院,要求涤除自己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本身并非被告公司股东,且在 2018 年离职后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再有实质关联,不再具备对外代表被告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其解除与被告公司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也非常明确。现原、被告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原告继续担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同时,被告公司因两股东之间存在矛盾而陷入相关诉讼,明显已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形成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效决议。原告作为被告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因此承受潜在的法律风险,显然有失公允。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小叶并非A公司股东,且已从A公司离职,双方不再有实质关联,且目前A公司因两股东之间存在的矛盾而陷入僵局,明显无法通过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形成有效决议,故小叶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通过诉讼途径要求A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法院应予受理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