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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拆迁补偿标准
一、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属主要由房产主管部门审定,若拆除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给予任何补偿;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对未能审定权属且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房屋,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房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决定进行处理。
二、拆迁补偿的方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若选择货币补偿,金额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房地市场评估价格来确定。被拆迁房屋以建>面积为计算单位,以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对建>面积未明确的直管公房,以租赁的使用面积乘以系数1.22确定。
三、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依照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及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价格,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产权调换复建的非住宅房屋的价格,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结算。
五、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六、若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规模给予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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